首頁 > 淮安新聞 > ​以案說法:在農田上建養(yǎng)鴨大棚不可取

​以案說法:在農田上建養(yǎng)鴨大棚不可取

發(fā)布時間: 2024-08-16 10:34  關注度:393評 論  轉 發(fā)  收 藏  打 印
導讀:2021年1月10日,石某與某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一份,約定石某(乙方)承租該村委會(甲方)21畝土地用于農業(yè)生產,乙方不得違法經營,租賃期10年。合同第五條約定,乙方可在租期內轉包涉案土地,但不得改變土地使用性質,必須守法經營。承包合同簽訂后,石某在涉案地塊建養(yǎng)鴨大棚,改變了土地使用性質,該村委會要求石某在2022年9月28日前將違法占地整改到位,恢復原狀,但被告未按期整改,遂引發(fā)訴訟。

【案情簡介】

2021年1月10日,石某與某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一份,約定石某(乙方)承租該村委會(甲方)21畝土地用于農業(yè)生產,乙方不得違法經營,租賃期10年。合同第五條約定,乙方可在租期內轉包涉案土地,但不得改變土地使用性質,必須守法經營。承包合同簽訂后,石某在涉案地塊建養(yǎng)鴨大棚,改變了土地使用性質,該村委會要求石某在2022年9月28日前將違法占地整改到位,恢復原狀,但被告未按期整改,遂引發(fā)訴訟。

【裁判結果】

一審法院審理查明,被告石某承租土地之后,將涉案土地硬化,在土地上建設保溫大棚用于養(yǎng)殖鴨子,但并無大棚建設的相關手續(xù)。一審法院認為,合同約定被告承租土地應當從事大棚生產,但被告將承包的土地硬化,并在其上建大棚養(yǎng)鴨,改變了土地使用性質,且未提供證據證實其改造建設經過政府相關部門審批,沒有履行相關手續(xù),違反了合同約定及法律規(guī)定,屬于根本性違約,進而判決被告將養(yǎng)殖大棚拆除,將硬化的土地恢復原狀,并承擔相關費用。石某不服一審法院判決,提起上訴,二審法院判決駁回石某上訴,維持原判。

【典型意義】

本案中被告石某承租的土地系基本農田,其未按照合同約定從事農業(yè)生產,未經批準在承租土地上建設養(yǎng)鴨大棚、將土地硬化,改變了土地使用性質,長此以往必將破壞基本農田的土壤結構,影響基本農田的肥力,最終人民法院支持村委會的訴訟請求,判令解除案涉合同,由被告石某拆除養(yǎng)鴨大棚并將硬化土地恢復原狀。本案判決反映了基層法院與市中院以實際行動踐行“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”理念,人民法院將持續(xù)堅持生態(tài)優(yōu)先、綠色發(fā)展理念,為保持轄區(qū)居民良好的生產生活環(huán)境貢獻司法力量。該案的判決結果也將增強民眾的環(huán)保意識和法律意識,營造保護國家土地資源的良好氛圍,實現經濟效益與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保護“雙贏”。

■楊 洋

聲明:淮安114網(www.d7760.cn)所刊載的新聞資訊均來源于互聯網新聞網站,淮安114網不生產、不制造新聞,僅為淮安本地網民提供新聞索引服務。如有侵犯您的的權益,請及時與我們聯系,我們將在核實情況后立即刪除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