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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家單方解除合同,還拒絕退還福利券余額?法院判退!

發(fā)布時間: 2024-08-14 13:58  關注度:427評 論  轉(zhuǎn) 發(fā)  收 藏  打 印
導讀:全民健身體育消費劵發(fā)行的初衷在于促進全民健身運動,提高國民身體素質(zhì),50歲以上的公民也享有在健身會館健身的權利,健身會館作為全民健身體育消費劵的定點使用場所,不應當拒絕為50歲以上的公民提供健身服務。

當下,市場競爭日趨激烈,很多商戶通過辦會員卡的形式留住客戶,然而,辦卡套路多,辦卡后經(jīng)常會出現(xiàn)消費糾紛。日前,消費者王某就因為辦卡與某健身會館產(chǎn)生了矛盾。

案情簡介:某健身會館是江蘇省全民健身體育消費券定點場館。王某在該健身會館辦理了健身卡和不記名洗澡卡。后來,王某根據(jù)該健身會館的宣傳在網(wǎng)上搶到了全民健身體育消費券,并兌換為該健身會館的洗澡卡。

王某的會員卡到期后,該健身會館表示,因其年齡已超過50歲,不適合在該健身會館健身,故不再為其提供健身和洗澡服務。

此時,王某發(fā)現(xiàn),通過全民健身體育消費券兌換的不記名洗澡卡尚有余額1600元未使用,遂與該健身會館協(xié)商退還洗澡卡1600元余額事宜。該健身會館以王某涉嫌套取全民健身體育消費券資金為由拒絕退還,王某于是將該健身會館訴至法院,要求退還余額。

法院審理: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全民健身體育消費券核銷后,已經(jīng)轉(zhuǎn)換為現(xiàn)金價值,該健身會館實際上已經(jīng)獲得了該筆收益,且在網(wǎng)上搶消費券也是需要付出精力等代價的,消費劵金額屬于王某的勞動所得。

該健身會館在核銷全民健身體育消費劵后拒不提供健身和洗澡服務,屬于惡意違反服務合同約定,應當賠償因此給王某造成的損失。

全民健身體育消費劵發(fā)行的初衷在于促進全民健身運動,提高國民身體素質(zhì),50歲以上的公民也享有在健身會館健身的權利,健身會館作為全民健身體育消費劵的定點使用場所,不應當拒絕為50歲以上的公民提供健身服務。

王某在該健身會館拒不為其提供服務的情況下,要求健身會館退還余額,屬無奈之舉,并非惡意套現(xiàn),故該健身會館應當退還王某卡內(nèi)余額。

法官說法: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服務時,使用的優(yōu)惠券、福利券、積分等實際上構(gòu)成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服務的一部分對價。

在發(fā)生解除合同的情形時,應當根據(jù)雙方合同約定或公平原則退還優(yōu)惠券、福利券、積分等。在無法原券(積分)退還時,構(gòu)成違約的,應當向消費者支付相應對價或賠償損失。

(孫以勤 盧小利;來源:淮海晚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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