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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湖法院宣判一涉黑案,首犯盧某偉被判有期徒刑十八年

發(fā)布時間: 2020-10-01 15:07  關注度:3154評 論  轉(zhuǎn) 發(fā)  收 藏  打 印
導讀:9月29日,金湖法院宣判一起18名被告人涉黑案件,一審判處首要分子盧某偉有期徒刑十八年。因疫情防控,該院沒有對被告人進行提押集中庭判,而是由主審法官分別前往被告人所羈押看守所現(xiàn)場宣判。

開設賭場,聚眾斗毆,殘害群眾,稱霸一方,嚴重破壞社會秩序,對當?shù)厣鐣(wěn)定造成威脅……9月29日,金湖法院宣判一起18名被告人涉黑案件,一審判處首要分子盧某偉有期徒刑十八年。因疫情防控,該院沒有對被告人進行提押集中庭判,而是由主審法官分別前往被告人所羈押看守所現(xiàn)場宣判。

自2016年以來,被告人盧某偉糾集周某、王某、單某策等人以開設賭場為起點,不斷聚攏社會閑散人員和前科劣跡人員,有組織地實施高利放貸、非法收債、尋釁滋事、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,牟取非法經(jīng)濟利益,不斷擴充組織實力。逐步形成以盧某偉為組織領導者,王某、周某為骨干成員,人數(shù)較多、組織固定、分工明確的黑社會性質(zhì)組織。長期以來,該組織在淮安市區(qū)及周邊鄉(xiāng)鎮(zhèn)為非作惡,稱霸一方,欺壓群眾,由該組織及其成員先后開設賭場100余場次、非法獲利700余萬元,實施尋釁滋事、聚眾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11起,造成4人輕傷,致數(shù)名群眾的財產(chǎn)權(quán)利受損,嚴重破壞當?shù)氐纳鐣?jīng)濟秩序和群眾生活秩序,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。
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該犯罪團伙組織架構(gòu)分明,成員分工明確,符合黑社會性質(zhì)組織犯罪的認定條件。被告人盧某偉系該組織的組織者和領導者,依法應當按照該組織所犯全部罪行處罰。故一審以數(shù)罪并罰判處被告人盧某偉有期徒刑十八年,剝奪政治權(quán)利二年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(chǎn);其他17名被告人以參加黑社會性質(zhì)組織等罪名,分獲十四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,并共判處罰金89.2萬元;追繳各被告人違法所得合計522.2萬元。

(文:伍曉偉,來源:金湖縣人民法院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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